生前债务一般由债务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生存一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有担保人,债权人也可要求担保人按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在通常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这意味着,继承人继承了债务人的遗产,就要在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替债务人偿还债务。例如,债务人遗留了价值50万元的房产和20万元现金,其生前债务为30万元,那么继承人在继承这70万元遗产后,需要用这部分遗产来偿还30万元债务。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遗产,那么就无需承担债务偿还责任。
其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当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比如,夫妻双方共同贷款购买房屋,一方去世后,另一方需要继续偿还剩余的房贷。
另外,若债务有担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担保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按照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保证。在一般保证中,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