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收资本认定为实缴,需股东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将货币或非货币财产实际交付到公司,并完成必要的手续,如银行转账、产权转移、验资等。
实缴的方式主要有货币出资和非货币财产出资两种。对于货币出资,股东应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比如,甲公司的章程规定股东A需出资50万元,股东A就应将这5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准确无误地汇入甲公司专门的银行账户,转账时还应注明款项用途为“投资款”,以明确资金性质。
其次,非货币财产出资时,股东需对该财产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像股东B以一套房产作为对乙公司的出资,就需要找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该房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之后,要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若以房产出资,就需到相关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的所有权转移到公司名下。
再者,验资环节虽然在新《公司法》下不是所有公司都强制要求,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验资报告能有力证明实收资本已实缴。例如,公司在进行招投标、吸引新的投资者等活动时,验资报告可以作为实缴资本的重要证明文件。
另外,公司应在财务上进行准确的记录和账务处理。当股东完成出资后,公司要按照会计准则,在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中如实反映实收资本的增加情况。同时,公司还需将股东的出资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这些文件都能作为实收资本实缴的证据。
最后,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信息也很关键。公司应及时将实收资本的实缴情况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确保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这样才能在法律层面有效认定实收资本已实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