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的天数应计入服刑期。当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若罪犯刑期未满,需收监执行剩余刑期;若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监外执行计算在服刑期内的规定。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相关内容,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出现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等情形时,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只要是在监外执行期间,这段时间均会算入其原本被判处的刑期内。比如,罪犯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在执行2年后因符合监外执行条件而暂予监外执行1年,那么这监外执行的1年是算在5年刑期内,之后只需再执行剩余的2年刑期。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的处理。若出现法定的情形,监外执行的条件不再具备时,对于刑期未满的罪犯需要及时收监。如保外就医的罪犯经过治疗后病情好转不再符合保外就医的标准,或者怀孕、哺乳的妇女结束相应的生理状态后,如果此时原判刑期并未执行完毕,司法机关会依法将其收监继续执行剩余的刑期。而如果在监外执行期间,其刑期已经执行完毕,就应当及时办理释放手续,予以释放。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于监外执行的监管十分严谨,会准确记录监外执行的天数和起止时间,以确保刑罚执行的准确性和严肃性,保障法律的公平公正实施,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