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主要存在发生时间、法律后果、限制条件等方面的区别。
二者发生的时间不同。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取消要约的行为。也就是说,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例如,甲通过邮件向乙发出一份要约,但在邮件到达乙的邮箱之前,甲又通过更快速的方式通知乙取消该要约,这就是要约撤回。而要约撤销是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取消要约的行为。比如,甲的要约已经到达乙,在乙还未作出承诺时,甲通知乙撤销该要约。
其次,法律后果不同。要约撤回的情况下,由于要约还未生效,所以不会对受要约人产生任何法律上的约束,要约人可以自由地改变自己的意思表示。而要约撤销时,要约已经生效,如果撤销要约给受要约人造成了损失,要约人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再者,限制条件不同。要约撤回没有太多限制,只要符合时间要求即可。而要约撤销存在一定限制。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是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例如,甲在要约中明确表示该要约在 30 天内有效,那么甲就不能在这 30 天内撤销该要约;或者乙基于甲的要约,已经采购了相关原材料准备履行合同,此时甲也不能随意撤销要约。
综上所述,要约撤回和要约撤销虽然都是要约人改变要约的行为,但在时间、后果和限制条件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