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的赠与和附义务的赠与主要区别在于条件和义务的性质、对赠与合同效力的影响以及义务履行的要求等方面。附条件赠与中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可能影响合同效力;附义务赠与中义务是受赠人应履行的责任,不影响合同生效。
从定义和概念来看,附条件的赠与是指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把某种将来在客观上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指明为条件,将条件的成就作为赠与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前提。例如,赠与人表示如果受赠人考上某所大学,就赠与一辆汽车。而附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要求受赠人承担一定义务的赠与行为。比如,赠与人将房屋赠与受赠人,但要求受赠人负责照顾赠与人的生活起居。
其次,在条件和义务的性质方面,附条件赠与中的条件具有不确定性,它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这种条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受赠人的行为,但该行为是否能达成是不确定的。而附义务赠与中的义务是一种确定的责任,受赠人在接受赠与后就明确知道自己需要履行的具体内容,通常是具有一定行为指向的,比如提供某种服务、完成某项工作等。
再者,对赠与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同。附条件的赠与,条件的成就与否直接影响合同的效力。当条件成就时,赠与合同生效或者失效;若条件不成就,合同的效力状态则维持原状。而附义务的赠与,义务的存在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生效,赠与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生效,义务只是受赠人在接受赠与后需要履行的后续责任。
最后,在义务履行的要求上,附条件赠与中,如果条件未成就,赠与人无需履行赠与义务,且一般不存在受赠人违约的问题。而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接受赠与后,就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赠与人可以要求其履行,甚至在法定情形下可以撤销赠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