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离婚夫妻共同债务,需从债务产生时间、用途、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等方面收集证据。
在证明离婚夫妻共同债务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是债务产生的时间。一般来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通常会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为购买家庭日常用品、支付子女教育费用、家庭医疗费用等所产生的债务。对于这类债务,债权人可以提供相应的消费凭证、合同等证据来证明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其次是债务的用途。如果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那么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双方共同经营一家店铺,因店铺经营需要向银行贷款,这种情况下,银行贷款合同、店铺的经营账目、进货出货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证据。若一方主张债务并非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需要提供相反的证据。例如,一方声称借款用于个人赌博,但需要拿出相关的赌博场所消费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再者是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如果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双方在借款合同上共同签字,或者一方在另一方借款后,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明确表示愿意共同承担该债务,债权人可以提供借款合同、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来证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总之,证明离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综合多方面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确保自己的主张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