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分割的财产通常是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不涉及个人财产。
在夫妻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主要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是工资、奖金、劳务报酬,这是夫妻双方通过劳动获取的收入,比如一方每月的工资收入、因完成某项劳务获得的报酬等。二是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像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店铺所获得的利润,或者共同投资股票、基金等获得的收益都属于此类。三是知识产权的收益,例如夫妻一方创作的作品获得的稿费、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等。四是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比如在婚姻期间一方继承了父母的房产,如果没有明确说明只归该方,那么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夫妻的个人财产是不参与分割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都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例如一方在结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其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在实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般遵循平等原则,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如果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在分割财产时可能会少分或者不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