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种类多样,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恶习、分居以及其他能体现感情破裂的证据。
在离婚诉讼中,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重要依据。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证据:这类证据包括重婚登记、与他人同居的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例如,拍摄到配偶与他人长期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视频,或者邻居提供的关于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人证言。这些证据能够直接证明配偶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报警记录是非常重要的证据,警方出警后会对事件进行记录,包括时间、地点、事件经过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病历可以证明受伤的程度和情况。此外,受伤的照片、视频以及相关的证人证言也能起到辅助证明的作用。比如,因家庭暴力受伤后及时去医院就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显示有多处软组织挫伤等,同时有邻居听到争吵和打骂声的证人证言。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公安机关的处罚记录是有力的证据,证明配偶存在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戒毒所、康复中心等机构的证明可以说明配偶有相关恶习且接受过治疗。此外,证人证言也能证明配偶的这些恶习屡教不改的情况。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证据:分居协议是直接证明分居事实的证据。租房合同可以证明一方在外居住的情况,居委会或物业的证明也能起到辅助作用。例如,双方签订了分居协议,明确约定了分居的时间和原因,同时一方提供了在外租房的合同,以及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双方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可以反映夫妻之间的矛盾和感情状况。夫妻双方的通话录音也可能包含能证明感情破裂的内容。例如,聊天记录中双方频繁争吵、互相指责,表达对婚姻的不满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