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抚养子女可向多个部门投诉或寻求帮助,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也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抚养纠纷。
当遇到拒绝抚养子女的情况,可依不同途径和相应部门采取措施。首先是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它们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所在区域的居民情况比较了解,在处理家庭纠纷方面有着一定的优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等方面,基层组织可以起到调解和劝导的作用。当得知有人拒绝抚养子女时,它们能够及时介入,对拒绝抚养的一方进行教育和调解,促使其履行抚养义务。例如,在一些农村地区,村委会在了解到某户家庭存在父母拒绝抚养孩子的情况后,会组织村干部上门与父母沟通,宣讲法律责任和道德义务,很多时候经过调解,父母就会重新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
其次是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和福利等相关工作,对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也有相应的职责。当出现拒绝抚养子女且导致子女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民政部门可以提供临时的生活救助,保障孩子的基本生活。同时,民政部门也会对拒绝抚养的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必要时会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如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最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一种较为直接有效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通过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判决拒绝抚养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等费用,强制其履行抚养义务。如果一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