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按份责任是指各债务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例如合伙债务纠纷中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建筑工程中多个分包商按各自工作量比例承担质量瑕疵修复费用则是按份责任。
在法律责任承担中,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是常见的两种方式,二者存在显著区别。
从定义上看,连带责任强调的是多个债务人对同一债务承担全部清偿的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或多个债务人承担部分或全部债务,债务人之间相互牵连。按份责任则是各个债务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承担债务,每个债务人仅对自己的份额负责,对其他债务人的份额不承担责任。
举例来说,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一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该企业欠下丁 90 万元债务。由于是合伙关系,甲、乙、丙三人对这 90 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丁可以要求甲偿还全部 90 万元,也可以要求甲偿还 30 万元、乙偿还 40 万元、丙偿还 20 万元等任意组合。如果甲偿还了全部 90 万元,甲有权向乙和丙进行追偿,让他们按照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债务。
再看按份责任的例子。某建筑工程被分成多个部分分别分包给 A、B、C 三家公司,根据合同约定,A 公司承担 40%的工作量,B 公司承担 30%,C 公司承担 30%。工程完工后发现存在质量瑕疵,需要花费 100 万元进行修复。此时,A、B、C 三家公司按照各自的工作量比例承担责任,即 A 公司承担 40 万元,B 公司和 C 公司各承担 30 万元。丁只能分别要求 A、B、C 公司按照份额承担责任,而不能要求某一家公司承担全部 100 万元的修复费用。
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连带责任更侧重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增加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按份责任则更注重债务人之间责任的公平分配,使每个债务人明确自己的责任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