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是1年内。
首先是单位申请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这里的特殊情况一般包括不可抗力、职工受伤害情况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涉及司法程序等情形。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然后是职工一方申请时间。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是为了保障在用人单位未及时履行申请义务时,职工自身的权益能够得到救济。需要注意的是,这1年的时效是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职工一方没有在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就可能丧失通过行政程序认定工伤的机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