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不构成犯罪的,一次扣12分。
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对于交通肇事逃逸但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况,有明确的扣分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以及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这两种情形都需要对驾驶人处以一次记12分的处罚。
这种规定具有重要意义。交通肇事逃逸这一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当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逃逸可能会导致伤者得不到及时救治,从而加重伤害后果,同时也会使事故责任难以认定,给受害者以及后续的调查处理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
对逃逸不构成犯罪的驾驶人扣12分,是一种严格的惩戒措施。记满12分后,驾驶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学习并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除了扣分处罚外,逃逸不构成犯罪的,还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这一系列的处罚措施旨在警示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停车,积极救助伤者,配合处理事故,而不是选择逃逸。如此才能有效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