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不在同一个地方办理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情况。协议离婚需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诉讼离婚一般要到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地方的情况较为常见,办理离婚手续时需要依据具体的离婚方式来确定流程。
协议离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就是说,即便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处,也只需选择其中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即可。办理时,双方需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果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特殊情况,原告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准备好民事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等相关证据材料,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