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业者在开发商逾期交房、房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开发商证件不全、面积误差超过3%、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等情况下有权退房。
开发商逾期交房是常见的可退房情形。在购房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交房时间。若开发商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房,且经置业者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置业者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例如,合同约定2024年6月交房,开发商到9月还未交房,置业者催告后三个月内依旧无法交房,此时置业者就可以行使退房权利。
房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也会使置业者有权退房。如果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又或者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置业者都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比如房屋出现墙体倾斜、严重漏水等影响居住安全和正常生活的问题,经专业机构检测认定存在质量问题,置业者就可提出退房。
开发商证件不全时,销售房屋属于违规行为。根据规定,开发商必须五证齐全才能销售房屋。若开发商缺少相关证件,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置业者有权要求退房。比如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就销售房屋,置业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房。
面积误差超过3%也是退房的理由之一。当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置业者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
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置业者的,置业者有权要求退房。因为规划设计的变更可能会影响房屋的使用功能和价值。例如开发商未经同意改变了房屋的户型、朝向等,置业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