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未写明方式的,根据民法典施行时间不同而有所不同。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担保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施行后成立的担保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在担保法律关系中,保证方式主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需要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在此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判断担保未写明方式属于哪种担保类型,关键在于担保合同的成立时间。这体现了法律规定的变化,也提醒在进行担保活动时,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以避免因约定不明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法律风险,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担保未写明方式属于哪种担保类型(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