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买的三金一般属于接受赠与的一方个人财产,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传统习俗中,三金通常是男方在结婚前或结婚时赠送给女方的物品。从法律性质上来说,这属于赠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赠与合同成立且生效。当男方将三金交付给女方时,赠与行为完成,三金的所有权就转移到女方名下,这种情况下,三金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如果购买三金的时间是在夫妻登记结婚之后,并且没有明确的赠与指向,或者双方在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三金,那么三金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另外,在一些情况下,如果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且离婚,男方可能会以三金是基于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要求返还。但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结婚时间长短、导致离婚的原因等。如果法院认定符合法定的返还情形,可能会判决女方适当返还三金或相应的折价款。
总之,结婚买的三金归属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购买时间、出资情况、赠与意图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在实际生活中,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双方可以在婚前或婚后就财产问题进行明确的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