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申请离婚即一方起诉离婚,流程包括起诉、审理、判决三大阶段。需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法院受理后经过审理环节,最终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
起诉阶段
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为原告,被诉一方为被告。
首先要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然后原告要准备好民事起诉状,起诉状应包含原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如请求判决离婚、分割财产、子女抚养权归属等)、事实与理由(详细说明婚姻状况、离婚原因等)。同时要收集相关证据,如结婚证、身份证、财产证明、子女出生证明等。将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一并提交给法院,法院会对起诉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会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会裁定不予受理。
审理阶段
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小阶段。
审理前的准备,法院会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会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组成合议庭并告知当事人。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进行调解,试图促使双方达成和好或离婚的协议。如果调解和好,原告可以撤诉;如果调解离婚,法院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调解不成则进入开庭审理,开庭时,法院会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等,然后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
判决阶段
根据庭审情况,法院会再次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