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解散需经历确定解散事由、成立清算组、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理财产并编制文件、处理未了结事务、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分配财产以及注销登记等流程。
合伙企业解散需基于一定的解散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解散事由包括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确定解散后,要成立清算组。该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若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组需履行一系列职责。进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的工作,具体来说,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在此过程中,清算人要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全面清理,包括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同时还要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并且清缴所欠税款。此外,还要清理债权、债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最后,完成清算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完成上述流程,合伙企业才算正式解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