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彩礼是否退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在特定情形下,彩礼应当退还,不符合这些法定情形的,通常无需退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应当退还彩礼的情况。比如男女双方只是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但并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之后双方分手,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从法律形式上双方已经结婚,但实际上并没有像正常夫妻一样共同生活。例如,双方登记结婚后,因工作等原因一直分居两地,没有在生活上相互扶持、共同经营家庭,离婚时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比如,给付彩礼导致给付方家庭背负了巨额债务,生活陷入困境,在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彩礼。需要注意的是,适用后两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形,比如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多年,彩礼一般视为对女方的赠与,通常不需要退还。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还会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数额、彩礼用途、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