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在一般情况下不建议签订两份全日制劳动合同,但符合特定情形时可以同时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或者在不影响本职工作且用人单位不禁止的情况下,可签订兼职类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从全日制劳动合同角度来看,原则上是不允许一个劳动者同时与两个或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的。这是因为全日制工作通常要求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全身心投入到一份工作中,同时签订两份全日制劳动合同可能会导致劳动者无法履行对各个用人单位的劳动义务,也会给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正常运营带来诸多不利影响。例如,劳动者可能无法按时完成两份工作的任务,从而影响工作质量和效率。而且,如果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法律是允许一个人签订多份劳动合同的。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比如,一个劳动者上午在一家咖啡店做非全日制工作,下午又到一家书店做非全日制工作,这种情况是合法的。

此外,如果劳动者从事的是兼职工作,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并且本职工作单位没有禁止兼职的相关规定,同时兼职单位也知晓该劳动者有其他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也可以签订兼职类的合同。这种情况下的兼职合同通常是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在性质上有所不同。总之,一个人能否签订两份合同需要根据具体的用工形式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一个人能否签订两份劳动合同(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