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三万多的量刑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一般可能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对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如果挪用公款三万多进行非法活动,达到了入罪标准,可能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若用于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三万多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通常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可能会面临其他纪律处分等。
在司法实践中,量刑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例如,是否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是否积极退还挪用的公款等。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就主动退还了挪用的公款,也可能会对量刑产生积极影响。此外,挪用公款行为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的损失大小、社会影响等,也是法官量刑时会考虑的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