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属于扩大解释。
在刑法解释中,存在多种解释方式,而判断“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属于何种解释方式,需要对不同解释方式的特点进行分析。
首先来看文理解释,它主要是根据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的解释。传统观念中,盗窃往往被理解为秘密窃取,从严格的文义角度,“秘密窃取”似乎是盗窃的应有之意。然而“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并非单纯基于条文的字面意思,所以不属于文理解释。
再看缩小解释,缩小解释是对刑法条文的含义作小于字面含义的解释。而“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是将盗窃行为的范围进行扩大,并非缩小,所以也不是缩小解释。
而扩大解释是指对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大于字面含义,但该含义仍处在该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内。“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将盗窃行为的认定从传统的秘密窃取扩大到非秘密的平和手段取走他人财物的情形。例如,在一些公开场合,行为人以非暴力的平和方式,在被害人知晓的情况下取走财物,按照这种解释也可认定为盗窃。这种解释虽然突破了传统对盗窃仅限于秘密窃取的理解,但仍然在“盗窃”这一用语可能涵盖的范围内,因为从本质上来说,盗窃强调的是违背被害人意志取得财物,不论是否秘密进行,只要符合这一本质特征都可以认定为盗窃。所以“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属于扩大解释。这种解释方式有助于适应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更准确地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