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女职工怀孕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存在法定情形时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规定的是无过失性辞退,比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情况。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经济性裁员。所以,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以这些理由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对处于特殊时期女职工的保护。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女职工怀孕后用人单位绝对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些情形包括: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例如,怀孕女职工违反用人单位的重大规章制度,给单位带来重大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虽然法律对怀孕女职工有特殊保护,但女职工也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也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