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对于一方不知情的债务,要先区分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的个人债务。若是个人债务,由负债方独自承担;若是夫妻共同债务,即使一方不知情,也需双方共同承担,一般先以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在处理离婚时一方不知情的债务问题,关键在于债务性质的认定。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例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通常认定为个人债务。
如果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比如夫妻双方有共同房产等财产,可先以这些财产来偿还债务。
若被认定为个人债务,那么就由负债的一方独自承担偿还责任。在实践中,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债权人起诉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时,要证明该债务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
离婚时对于一方不知情的债务处理,核心是准确认定债务性质,然后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分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