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中家庭暴力的认定需从行为主体、表现形式、主观故意、行为后果、行为连续性和长期性等方面综合判断。
行为主体方面,家庭暴力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等。这里强调的是具有特定亲属关系且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环境中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比如夫妻之间的暴力冲突就属于典型情况。
表现形式多样,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等。身体暴力是较为直观的,像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精神暴力则表现为经常性谩骂、恐吓、威胁等,对受害者的精神和心理造成严重伤害。例如长期对配偶进行言语侮辱,使其产生自卑、焦虑等心理问题。性暴力是指在违背对方意愿的情况下,实施的性行为或性侵犯。经济控制是通过控制家庭经济资源,限制对方的经济支出和经济活动,使对方在经济上处于依赖和被支配的地位。
主观故意性,实施暴力的一方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对方造成伤害,仍然积极实施该行为。如果是在情绪失控下的偶然推搡,且并非以伤害对方为目的,可能难以认定为家庭暴力。
行为后果判断,家庭暴力会给受害者造成身体或精神上的损害。身体上可能有明显的伤痕、残疾等,精神上可能出现抑郁、焦虑、恐惧等心理问题。比如受害者因长期遭受暴力而患上严重的抑郁症。
行为的连续性和长期性,一般来说,偶尔的一次冲突可能不构成家庭暴力,通常需要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长期性。但在某些情况下,单次严重的暴力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家庭暴力,比如造成受害者重伤等严重后果的情况。在离婚案件中,准确认定家庭暴力对于保护受害者权益、分割财产、确定子女抚养权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