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认定涉及多方面问题,主要包括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牟利目的”的认定等,准确把握这些问题对该罪的正确判定至关重要。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认定。套取行为通常表现为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贷款资料等手段,骗取金融机构的信任从而获得贷款。比如,行为人本来没有符合贷款要求的项目,却编造一个虚假的项目来申请贷款,这就属于典型的套取行为。这里强调的是行为的欺骗性,即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贷款资金。而且,这种套取行为必须是向金融机构实施,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用社等依法可以发放贷款的机构。

二、“高利”的认定。对于“高利”的标准,法律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高于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利率就可认定为“高利”。但具体高出多少,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判断。例如,有些案件中,转贷利率明显高于正常市场利率水平,且给金融秩序造成了较大影响,就可能被认定为“高利”。不过,不能简单地以一个固定的比例来界定“高利”,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当地的经济状况、金融市场环境等。

三、转贷牟利目的的认定。转贷牟利目的是构成高利转贷罪的主观要件。该目的应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之前就已经存在。判断是否具有转贷牟利目的,需要结合行为人的一系列行为和相关证据。比如,行为人在获得贷款后,迅速将资金转贷给他人,且收取高额利息,同时自身并没有实际使用该贷款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这就可以推断其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但如果行为人最初是为了自身经营而贷款,后因经营情况变化,将部分闲置资金转贷出去,且没有明显的牟利意图,则可能不构成该罪。

四、与民间借贷的界限民间借贷是合法的资金融通行为,而高利转贷罪是违法犯罪行为。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资金来源和目的。如果资金是行为人自有资金,在一定合理范围内收取利息进行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但如果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牟利,则构成高利转贷罪。例如,张三将自己的积蓄借给李四并收取一定利息,这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而如果张三套取银行贷款后转贷给李四并赚取高额利息差价,就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是(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