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过婚户口在男方家,若要再次登记结婚,需携带本人身份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等能证明婚姻状况的材料,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若没有户口本,可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来代替户口本使用。
所需材料: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对于离过婚的人而言,还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其当前婚姻状况为离异的材料,比如离婚证、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等。
户口仍在男方家的处理方式:若户口还在男方家,又不方便拿到户口本,此时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申请,凭借本人的身份证开具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在婚姻登记中可以起到与户口本类似的作用。
办理流程:双方需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然后,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询问相关情况。工作人员会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是否符合结婚的条件,比如双方是否自愿结婚、是否达到法定婚龄等。如果审查通过,双方需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最后,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综上所述,即使离过婚后户口还在男方家,只要准备好相应的材料,按照规定的流程,是可以顺利办理再次结婚登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