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证明书并没有固定统一的格式,但通常应包含双方基本信息、事实婚姻情况说明、证明人或证明单位信息等内容。

在撰写事实婚姻证明书时,需要确保内容准确、清晰,以下为详细的撰写要点和示例。

基本信息部分:要明确写出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现住址等。这些信息能准确地识别当事人身份,是证明书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例如:男方姓名[男方名字],性别男,出生于[具体日期],身份证号为[具体号码],现居住于[具体住址];女方姓名[女方名字],性别女,出生于[具体日期],身份证号为[具体号码],现居住于[具体住址]。

事实婚姻情况说明:这是证明书的核心内容,需要详细描述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起始时间、共同生活的地点、周围人对双方夫妻关系的认知等情况。比如:双方从[起始时间]开始,在[共同生活地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日常生活中相互照顾、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周围邻居、亲友均认为二人是夫妻关系。还可以列举一些具体事例来佐证,如共同购置房产、生育子女等。

证明人或证明单位信息:如果是由证明人出具,要写明证明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并由证明人签字、按手印,同时注明证明日期。若由单位出具,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写明单位名称、联系电话等。例如:证明人[证明人姓名],身份证号[具体号码],系双方邻居,特此证明。[证明日期] 若为单位证明,如[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具体号码],兹证明以上情况属实。[证明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自1994年2月1日起,不再承认新的事实婚姻。事实婚姻证明书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仅具有一定的证明作用,但在法律上的效力可能有限。在涉及婚姻相关的法律事务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事实婚姻证明书怎么写(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