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户口本办理结婚登记,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属于集体户口的,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若一方为港澳台居民、华侨或外国人,需携带符合规定的相应证件。

在我国,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通常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然而,当没有户口本时,有以下几种替代办法。

如果是没有户口本的内地居民,可以到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开具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这种户籍证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替代户口本证明当事人的户籍信息。例如,小李和小张准备结婚,但小李的户口本丢失,他可以前往当地公安部门,说明情况后申请开具户籍证明,凭借该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进行结婚登记。

对于集体户口的当事人,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结婚登记。比如,小王是集体户口,他从单位集体户口簿中取出自己的户口卡片,或者拿到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再加上身份证和无配偶声明等材料,就可以进行结婚登记。

若一方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除了要提供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外,还需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等。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需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没有户口本结婚登记需要什么证件和材料(0)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