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母与养子女不能办理结婚登记,这种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且违反法律规定。
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养父母与养子女在法律上拟制形成了父母子女关系,属于直系血亲的范畴。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如同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一样,是禁止结婚的。
并且,从伦理道德角度分析,养父母与养子女结婚违背了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体现,是社会成员应当遵循的基本道德准则。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存在抚养、教育等特殊的身份关系和情感纽带,这种关系是基于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建立起来的。如果允许他们结婚,会严重冲击社会的伦理道德观念,破坏正常的家庭秩序和社会风气。
即便在特殊情况下,收养关系依法解除,虽然在法律上不再具有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但考虑到曾经的抚养等经历以及社会伦理观念的影响,他们结婚也可能面临诸多社会压力和道德争议。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会严格审查双方的身份关系等情况,对于养父母与养子女这种明显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申请,是不会予以登记的。所以,养父母与养子女不能办理结婚,这是为了维护法律尊严、社会伦理道德和正常的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