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原则上没有相互追偿权,但存在例外情况。如果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或者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这几种情形下担保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

混合担保是指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关于担保人之间是否有权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担保人之间原则上没有相互追偿的权利。这是因为,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通常是基于自身与债务人的关系以及对债务风险的判断,并没有为其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若允许担保人之间随意追偿,可能会违背担保人提供担保时的真实意愿,增加担保人的风险和负担。

不过,也存在允许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的情形。其一,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按照约定向其他担保人追偿。这种约定体现了担保人之间的意思自治,符合契约精神。其二,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之间构成连带共同担保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其三,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这种情况下也视为担保人之间有相互追偿的意思表示,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担保人之间是否有权追偿,关键在于审查是否存在上述允许追偿的情形。这既保障了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担保制度的公平与稳定。例如,在某一借贷纠纷中,债权人与多个担保人签订了一份综合担保合同,各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此时若其中一个担保人承担了全部担保责任,就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

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是否有权追偿(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