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女方财产分割需区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归女方个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要明确财产的性质。财产分为女方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都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依旧归女方个人所有。例如,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房产且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产就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男方无权要求分割。
而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先由双方进行协商。双方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对财产的分割方式、比例等达成一致意见。比如,双方可以协商将共同存款按照一定比例分配,或者协商某套共同房产归一方所有,获得房产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如果双方无法就共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那么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例如,如果女方在婚姻中承担了较多的抚养子女、照料老人等家庭义务,或者男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过错行为,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适当倾向于女方,给予女方更多的财产份额,以保障女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如果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