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男方不给迁,可通过与男方协商、寻求第三方调解、向户籍管理部门咨询并按要求提供材料办理迁移,若涉及离婚后迁移户口,还可凭借离婚相关证明文件,在符合条件下强制迁移。
当遇到男方不给迁户口的情况,可以尝试与男方进行友好沟通。了解男方不愿意配合的原因,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例如,男方可能是因为一些误解或者情绪问题而不配合,通过耐心解释和沟通,消除他的顾虑,争取他的配合。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第三方的调解。比如,找双方都信任的亲戚、朋友从中斡旋,或者请求当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介入调解。这些组织有丰富的调解经验,能够站在中立的角度,帮助双方解决矛盾。
若调解也无法解决,可向户籍管理部门咨询具体的迁移政策和流程。一般来说,迁移户口需要提供一些必要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等。即使男方不给户口本,也可以尝试提供其他能够证明身份和迁移事由的材料。例如,在离婚的情况下,可提供离婚证、法院判决书等。
对于离婚后户口迁移问题,根据相关规定,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也就是说,如果有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即使男方不配合,也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强制迁移户口。
此外,还可以向户籍管理部门说明情况,申请遗失补办户口簿。在获得新的户口簿后,按照正常的迁移流程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总之,在遇到户口迁移受阻的情况时,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问题,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