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转移财产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申请财产保全、收集证据追讨债务等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行为会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下为应对该情况的具体措施。
行使撤销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例如,债务人将名下房产无偿过户给他人,债权人发现后在规定时间内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过户行为。
申请财产保全:在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比如,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准备转移银行存款,可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其账户。
收集证据追讨债务:债权人要积极收集债务人转移财产的相关证据,如交易记录、房产过户文件、聊天记录等。通过这些证据,在诉讼过程中更有力地证明债务人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之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如果债务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