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一级,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院会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各种情节确定具体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的轻伤一级属于该条款所涵盖的轻伤范畴。

量刑起点的确定: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的法院对于故意伤害轻伤一级案件的量刑起点可能会有所差异。一般而言,量刑起点通常在六个月至一年半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例如,某些地区对于情节相对较轻、伤害后果不是特别严重的轻伤一级案件,可能会以六个月有期徒刑作为量刑起点;而对于存在一些恶劣情节的案件,可能会将量刑起点提高到一年甚至一年半有期徒刑。

考虑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除了轻伤一级这一基本事实外,法院还会考虑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因素来调整基准刑。比如,伤害的手段是否残忍,如果是使用凶器进行伤害,或者采用了特别恶劣的手段,可能会增加刑罚量;伤害的部位也会有影响,若伤害的是人体重要部位,如头部、眼睛等,相较于一般部位的伤害,可能会适当加重处罚。

量刑情节的考量:存在一些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会对最终的量刑产生影响。法定情节方面,若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是累犯,则应当从重处罚。酌定情节包括犯罪嫌疑人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是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的,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例如,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及时支付了被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并真诚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书,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在基准刑的基础上适当从轻判处。

故意伤害罪轻伤一级怎么量刑(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