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拖欠货款的人,通常需要合同、单据、沟通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
在起诉拖欠货款的人时,充分的证据材料是胜诉的关键。以下是几类重要的证据材料。
合同类证据:这是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的基础。书面的买卖合同是最直接的证据,它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如果没有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在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证据,但证明力相对较弱。例如,双方通过邮件、微信等方式就交易内容达成一致,这些往来的记录也可以视为合同的一部分。
单据类证据:送货单、收货单等单据是证明货物已经交付的重要凭证。送货单上通常会有货物的详细信息以及收货方的签字或盖章,这可以证明卖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收货单则进一步确认了买方已经收到货物。此外,发票也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它不仅可以证明交易的金额,还可以作为纳税的依据。
沟通记录类证据:双方之间关于货款支付的沟通记录,如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能够反映出双方对于货款的协商过程和付款承诺。这些记录可以证明买方承认欠款的事实以及双方对于付款时间的约定。
支付凭证类证据:如果买方已经支付了部分货款,相关的支付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或微信支付记录等,可以证明买方的付款情况,从而确定剩余的欠款金额。
其他证据:证人证言也可以作为证据,当存在了解交易情况的第三方时,其证言可以帮助法官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此外,鉴定报告、评估报告等在涉及货物质量等争议时也可能会起到重要作用。总之,在起诉时应尽可能收集全面、充分的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