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办案流程主要包括受理案件线索、初查、立案、侦查实施、侦查终结等环节。
首先是受理案件线索。检察院会通过多种途径获取刑事案件线索,例如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举报,犯罪人的自首,以及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这些线索来源广泛,为检察院开展侦查工作提供了基础。
接着是初查。对于受理的案件线索,检察院需要进行初步审查和调查,以判断是否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初查的方式包括询问、查询、勘验、鉴定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通过初查,检察院可以筛选出有价值的线索,确定是否应当立案。
如果初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检察院会作出立案决定。立案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开端,标志着侦查活动正式启动。
进入侦查实施阶段,检察院会采取一系列侦查措施。这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通过面对面的交流,获取其供述和辩解;询问证人、被害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进行勘验、检查,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勘查和检验;搜查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工作场所等可能隐藏证据的地方;扣押物证、书证,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文件;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防止其转移资产;进行鉴定,聘请专业人员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如法医鉴定、物证鉴定等。
在侦查过程中,检察院还需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遵守法定程序,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如果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最后是侦查终结。当侦查工作达到一定程度,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时,侦查即告终结。侦查终结后,检察院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会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