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合同的原则主要包括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等。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全面完成合同义务。这意味着当事人不能只履行部分义务,而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以规定的方式完成全部合同内容。例如,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应按照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时间交付货物,买方则应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时间支付货款。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全过程。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应秉持诚实、善意,恪守信用,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欺诈、胁迫对方。例如,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如实告知承租人房屋的真实状况,承租人应按时支付租金,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损坏房屋设施。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合同目的。当事人不仅要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还应积极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例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方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承包方应及时向发包方报告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双方应共同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例如,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等原因,导致合同履行的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将使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损失,此时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履行合同的原则有什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