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后鉴定伤残等级的评定时间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在治疗终结、病情稳定后进行。对于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在实际的伤残鉴定过程中,不同类型的骨折以及不同的鉴定目的,评定时间存在差异。

工伤领域,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通常骨折后需要等待一段时间,让身体恢复和伤情稳定。比如一般的四肢骨折,可能在骨折后3-6个月左右,待骨折愈合、肢体功能恢复到相对稳定状态时进行鉴定。但如果是较为严重的骨折,伴有神经、血管损伤等复杂情况,可能需要更长时间,因为神经恢复相对较慢,可能需要观察半年甚至一年以上,以准确评估肢体功能的受损程度。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鉴定同样要遵循治疗终结、病情稳定的原则。对于一些简单的骨折,如手指骨折等,可能在伤后2-3个月左右,骨折基本愈合,功能恢复情况也能较为清晰地判断时就可以进行鉴定。然而,对于涉及关节部位的骨折,如膝关节、髋关节等,由于关节功能的恢复情况对伤残等级影响较大,可能需要等待更长时间,一般要在伤后6个月甚至更久,待关节功能稳定,是否存在创伤性关节炎等并发症也能明确时再进行鉴定。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骨折后需要进行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的,一般会在二次手术完成后,身体恢复一段时间再进行鉴定,以确保鉴定结果能准确反映伤者的最终身体状况。总之,骨折后伤残等级评定时间的确定,关键在于准确评估伤者的身体恢复情况和功能障碍程度,以保证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骨折后鉴定伤残等级什么时候评定的(0)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4.1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4.2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前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