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开庭流程主要包括庭审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法庭调解、合议庭评议和宣告判决等环节。

首先是庭审准备阶段。书记员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之后审判长会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接着进入法庭调查环节。这是开庭审理的核心阶段,主要任务是通过当事人陈述和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来查明案件事实,审查核实证据。一般先由原告口头陈述其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然后由被告陈述案件事实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见。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经法庭许可,还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然后是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展开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互相辩论。辩论应当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必要时,审判长可以根据案情限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意见的时间。

之后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进行最后陈述,表达自己的最终意见。

法庭调解环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审判人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若调解不成,则进入合议庭评议阶段。合议庭会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判决。

最后是宣告判决阶段。法院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定期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因为欠款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开庭流程(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