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重大病种不能判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非一方患有特定的重大疾病。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核心在于夫妻感情状况,而非疾病因素。

虽然法律没有基于重大病种限制离婚,但在司法实践中,会考虑一些特殊情况。例如,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患重大疾病,如严重的心脏病、癌症晚期、严重的精神疾病等,另一方起诉离婚时,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如果患病一方生活不能自理,且另一方又没有提供合理的安排和保障,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判决离婚。这是基于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和维护公序良俗的考虑,避免患病一方因离婚而陷入无人照料、生活无以为继的困境。

此外,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即使法院最终判决离婚,在财产分割等方面也会适当照顾患病一方,以保障其后续的生活。所以,重大病种本身不会成为不能判离婚的绝对理由,但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影响法院的判决和相关权益的分配。

不能判离婚的重大病种有哪些(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