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和借条都具有法律效力,但二者在法律性质、形成原因、诉讼时效起算点等方面存在差异,适用的场景有所不同。

从法律性质来看,借条是一种借款合同的凭证,它直接表明了借贷关系的存在,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后,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证明借款事实的书面凭证。而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形成原因可能多种多样,如买卖、劳务、损害赔偿等。

在形成原因上,借条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例如,张三借给李四 5 万元,李四就会给张三出具借条,以证明这笔借款事实。而欠条形成的原因就较为广泛,比如王五卖给赵六一批货物,赵六当时没付货款,就给王五打了一张欠条,以确认欠付货款的事实。

诉讼时效起算点也有所不同。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但要给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权利而借款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时起算。如果出借人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最长可达 20 年。而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从欠条出具之日起算 3 年,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 3 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在实际应用中,如果是单纯的借款行为,建议写借条,它能更清晰地反映借贷关系。如果是因其他经济往来而产生的欠款,如货款、工程款等,写欠条更为合适。只要欠条和借条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都具有法律效力,都能作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证据。

写欠条还是写借条具有法律效力(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