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吞公司财产可能涉及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两罪定罪数额标准不同。职务侵占罪中,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贪污罪中,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在法律层面,私吞公司财产的行为根据主体身份和公司性质不同,主要涉及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两个罪名,二者的定罪数额标准存在差异。
职务侵占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该解释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第二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由此推算,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三万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是一百万元。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这些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贪污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第二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第三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定罪数额只是一方面,犯罪的具体情节、造成的后果等也会对最终的定罪量刑产生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