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侦查期限到了,根据不同情况有多种处理方式,可能是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也可能是变更强制措施、补充侦查或撤销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羁押侦查期限是有明确规定的。当羁押侦查期限到了的时候,首先会面临几种不同的情形和对应的处理方式。
如果侦查机关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那么会按照程序将案件侦查终结,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在移送时,会将全部案卷材料、证据,以及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等一并移送。这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况,意味着侦查阶段结束,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
若侦查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情形,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还有可能出现侦查机关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此时,如果已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逮捕措施,且羁押期限已满,就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比如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继续进行侦查。
另外,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总之,羁押侦查期限到了后的处理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情况来进行的,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