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自愿离婚时,孩子抚养费的计算需综合多方面因素,一般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在双方自愿离婚的情况下,对于孩子抚养费的计算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考量因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一方,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如果需要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这里所说的月总收入,是指其一个月所获得的固定报酬的总数,包括工资、奖金等。例如,一方月工资收入为 8000 元,按照 20%-30%的比例,每月需支付的抚养费在 1600-2400 元之间。
若一方无固定收入,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比如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收入不固定,就可以根据当地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来计算抚养费。当年总收入可以通过税务记录、经营报表等方式来确定。
此外,当存在特殊情况时,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例如,孩子患有重大疾病需要高额医疗费用,或者一方存在残疾等特殊困难,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抚养费数额。同时,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合理的抚养费数额和支付方式,只要该协议不损害孩子的合法权益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