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范围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具体而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以其对债务人的债权额为限,同时不能超过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额。

代位权诉讼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关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这是代位权诉讼的基础,该债权应当是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的。合法意味着债权的产生符合法律规定,比如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侵权赔偿等;确定是指债权的数额、履行期限等内容是明确的。只有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这样的债权,才具备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前提条件。例如,甲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乙应支付甲货款10万元且已到付款期限,但乙未支付,此时甲对乙就有合法确定且到期的债权。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这也是代位权诉讼的关键部分。该债权同样需要是合法、到期且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债权不能被代位行使。比如,丙欠乙一笔借款已到期,且该债权不属于专属于乙自身的债权,那么甲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就可以代位乙向丙主张权利。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有明确限制。一方面,不能超过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额。假如甲对乙的债权是10万元,那么甲在代位权诉讼中向丙主张的数额最高就是10万元。另一方面,也不能超过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额。如果乙对丙的债权只有8万元,那么甲最多只能主张8万元。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债权人过度主张权利,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代位权制度的合理运用。

代位权诉讼范围包括哪些内容(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