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请陪产假不一定不好请假,具体情况要根据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陪产假是男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陪产假。从法律层面来讲,试用期员工与正式员工享有同等的法定权益,试用期内请陪产假是合理合法的诉求。

从单位管理角度看,有些单位可能会考虑到试用期员工的工作稳定性以及岗位工作安排等因素,对于试用期员工请陪产假存在一定顾虑。例如,某些工作岗位人员流动性大,试用期员工可能还未完全熟悉工作,请假可能会给工作进度带来一定影响,单位可能希望员工先度过试用期,稳定下来之后再请假。但这并不意味着单位可以拒绝试用期员工的陪产假申请。

从员工自身方面看,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表现良好,与领导和同事建立了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并且提前做好了工作交接和安排,尽量减少请假对工作的影响,那么请假获得批准的可能性会比较大。比如,员工可以提前制定详细的工作交接计划,将手头的工作安排妥当,或者与同事协商好帮忙处理相关事务,让领导看到自己对工作的负责态度。

如果单位以试用期为由拒绝员工的陪产假申请,这是不合法的行为。员工可以与单位进行沟通协商,说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和需求。若协商不成,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试用期内请陪产假有获得批准的可能,关键在于与单位的沟通以及对工作的妥善安排。

试用期内请陪产假是不是不好请假(0)

法律依据: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九条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男女双方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女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

夫妻双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