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债务的违约金在不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范围内约定通常是合法的,同时要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在法律层面,对于到期债务违约金的约定有一定的规则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从违约金的数额方面来看,虽然当事人有约定的自由,但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一般来说,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法院通常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通常认为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例如,因债务人到期未还款给债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是10万元,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超过13万元,债务人就有可能请求法院适当降低违约金。
违约金的约定方式应当明确具体。在合同中,要清晰地写明违约情形、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或具体数额等内容。比如,约定“若债务人未能在债务到期日偿还债务,每逾期一日,按照未偿还债务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这样的约定就较为明确,便于在发生违约时进行计算和主张权利。
违约金的约定要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能利用强势地位约定过高的违约金,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如果违约金的约定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或进行调整。
总之,到期债务违约金的合法约定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结合实际情况,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明确约定相关内容,以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