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拘留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这里的“及时”,在实践中通常理解为在作出拘留决定后尽快通知,一般是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
所谓“无法通知”,主要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没有家属,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等情况。而“有碍侦查”,是指通知家属可能会导致同案犯逃跑、毁灭或者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情形。例如,在一些团伙作案的治安案件中,如果过早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可能会使其他涉案人员得知消息后销毁相关证据,影响案件的进一步侦查。
当出现有碍侦查的情况时,公安机关可以暂不通知家属,但一旦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就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这一规定既保障了公安机关能够顺利开展侦查工作,又充分考虑了被拘留人的家属知情权,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人性化。同时,家属在得知亲人被治安拘留后,可以了解拘留的原因、地点等信息,也可以为被拘留人提供必要的生活物品等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