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立案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同情形有不同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满足一定的销售金额、货值金额等条件的,公安机关会予以立案追诉。
根据法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是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这里强调的是已经实际销售出去并且获得或应当获得的款项。例如,某工厂制造假冒名牌服装并进行销售,当实际销售出去的这些假冒服装所获得的收入以及按照合同约定应得的收入总和达到五万元时,就满足了立案追诉的条件。
二是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十五万元以上。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如一家作坊制造了大量假冒的电子产品还未销售,经核算这些假冒电子产品的货值金额达到了十五万元,公安机关就会对其进行立案追诉。
三是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这种情况考虑到了部分产品已销售、部分产品未销售的实际情况。比如,某商家已销售了价值三万元的假冒伪劣食品,同时仓库里还有价值六万元的同类假冒伪劣食品未销售,三万元乘以三为九万元,加上未销售的六万元货值,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也符合立案追诉标准。一旦满足上述条件,公安机关会依法对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